【資料圖】
中新網(wǎng)5月7日電 據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洪嶠執行死刑。檢察機關(guān)依法派員臨場(chǎng)監督。
2022年6月2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洪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àn)元。洪嶠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shí)清楚,證據確實(shí)、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洪嶠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洪嶠會(huì )見(jiàn)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據早前報道,針對“南京女大學(xué)生遇害案”,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gè)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àn)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àn)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后,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ài)交往過(guò)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mǎi)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lǐng)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shí)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diǎn)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mǎi)鐵鍬預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shí)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diǎn),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jià)值18000元)。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kāi)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