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向P2P平臺借款近5萬元,卻要為此支付了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近1萬元。這樣高額的費用,到底是中介費用,還是變相利息?南京中院的判決,對此給出了答案。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借款要求:支付高額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
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中一家是P2P平臺。2014年10月20日,萬某與P2P平臺及夏某另兩家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通過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詢等服務向夏某借款49518.4元,并約定借款成功后,萬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費、咨詢費、管理費,并授權夏某從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費用。
同日,萬某與夏某借款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為49518.4元,每月償還3246.2元,還款期為18個月。
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萬某應交納給三家公司的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后,將剩余款項39800元匯入萬某賬戶。同日,三家公司分別向萬某出具咨詢費6472元、審核費571元、服務費2474元的收據;夏某還代萬某向一家公司支付信訪咨詢費200元。
后因萬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夏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余本金46767.38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罰息及律師費3345元。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夏某和萬某簽訂的《借款協議》;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夏某借款本金46767.38元并賠償損失。
終審判決: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不計入本金
宣判后,夏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查明,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此外,本市兩級法院正在審理的以夏某為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00余件,案情與本案所涉情況基本相同。
那么夏某以其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名義收取高額中介費是否違反有關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借貸中介機構實際控制人以自己名義對外借款,以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收取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等費用,應舉證證明該關聯企業實際履行了相應的咨詢、服務、信訪咨詢、審核等合同義務,收取的相關費用系必要、合理費用。
本案中,因夏某未能舉證證明,應認定前述關聯企業收取的費用系債權人預扣的利息,不應計入借款本金。故夏某僅實際向萬某交付借款39800元。萬某已經償還第一期本息合計3246.2元,故萬某尚欠夏某本金36951.8元。
綜上,南京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萬某償還夏某借款本金36951.8元及利息、違約金、罰息;萬某賠償夏某律師費3345元。
【法官說法】 這些情況法院將嚴格審查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對于具體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的,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簽訂居間、咨詢、服務合同以規避最高利率標準的,依法不予保護:
1、出借人與第三方有無實際控制或其他特殊關系;
2、第三方有無實際履行相應的咨詢、服務、審核等義務,該費用是否必要且合理;
3、約定的咨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還是由出借人直接從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費用還是與利息同步按時間遞延計算;
4、借款人對上述其他費用的抗辯情況。
來源:揚子晚報網 2018-11-22 17:13:08
夏某向P2P平臺借款近5萬元,卻要為此支付了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近1萬元。這樣高額的費用,到底是中介費用,還是變相利息?南京中院的判決,對此給出了答案。
通訊員 寧法宣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借款要求:支付高額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
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中一家是P2P平臺。2014年10月20日,萬某與P2P平臺及夏某另兩家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通過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詢等服務向夏某借款49518.4元,并約定借款成功后,萬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費、咨詢費、管理費,并授權夏某從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費用。
同日,萬某與夏某借款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本金為49518.4元,每月償還3246.2元,還款期為18個月。
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萬某應交納給三家公司的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后,將剩余款項39800元匯入萬某賬戶。同日,三家公司分別向萬某出具咨詢費6472元、審核費571元、服務費2474元的收據;夏某還代萬某向一家公司支付信訪咨詢費200元。
后因萬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夏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剩余本金46767.38元并支付利息、違約金、罰息及律師費3345元。
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夏某和萬某簽訂的《借款協議》;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夏某借款本金46767.38元并賠償損失。
終審判決: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不計入本金
宣判后,夏某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南京中院二審查明,夏某是三家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此外,本市兩級法院正在審理的以夏某為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00余件,案情與本案所涉情況基本相同。
那么夏某以其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名義收取高額中介費是否違反有關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借貸中介機構實際控制人以自己名義對外借款,以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收取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等費用,應舉證證明該關聯企業實際履行了相應的咨詢、服務、信訪咨詢、審核等合同義務,收取的相關費用系必要、合理費用。
本案中,因夏某未能舉證證明,應認定前述關聯企業收取的費用系債權人預扣的利息,不應計入借款本金。故夏某僅實際向萬某交付借款39800元。萬某已經償還第一期本息合計3246.2元,故萬某尚欠夏某本金36951.8元。
綜上,南京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萬某償還夏某借款本金36951.8元及利息、違約金、罰息;萬某賠償夏某律師費3345元。
【法官說法】 這些情況法院將嚴格審查
南京中院金融庭法官程俊杰表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對于具體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的,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簽訂居間、咨詢、服務合同以規避最高利率標準的,依法不予保護:
1、出借人與第三方有無實際控制或其他特殊關系;
2、第三方有無實際履行相應的咨詢、服務、審核等義務,該費用是否必要且合理;
3、約定的咨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還是由出借人直接從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費用還是與利息同步按時間遞延計算;
4、借款人對上述其他費用的抗辯情況。
標簽: P2P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