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中新網2月17日電 證監會網站17日發布《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其中提出,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采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
其中明確,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基準價格回購。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于基準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回購價格高于前款規定的價格的,應當以承諾的價格回購。(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