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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過了工傷申請期限就不能獲得工傷認定了嗎?還有其他索賠途徑嗎?

      來源:勞動午報時間:2022-09-13 14:49:45

      編輯同志:

      2021年6月的一天,我因違規操作機器,致使自身受到嚴重傷害。在我住院期間,公司態度積極,支付了相關費用,并說在我痊愈后才好協商賠償事宜。2022年8月初,我治療結束后,因與公司就賠償未能協商一致,我就立即去申請工傷。不料,人社局認為我的申請已經超過了1年的工傷申請期限,未予受理。

      請問:錯過了工傷申請期限就不能獲得工傷認定了嗎?還有其他索賠途徑嗎?

      讀者:黃文慶

      黃文慶讀者:

      首先,超過了工傷申請期限,如果不屬于職工或其親屬自身原因導致的,仍可以獲得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本人申報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人社局不再受理。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用人單位原因、因社保登記制度不完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合理事由,而導致超過1年工傷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一年期限內。因此,如果工傷職工在一年內未申請工傷認定,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人社局就不再受理了。

      其次,你錯過了的一年申報期,又不具有合理事由,所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但是,你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獲得賠償:其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由于該公司沒履行此義務,所以,你在受傷后的30日內的相關損失應當由該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標準給予賠償。其二,對30日之后的各項損失,你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因為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也屬于侵權損害?!睹穹ǖ洹返谝话侔耸藯l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本案中,你于2021年6月遭遇事故傷害,至今仍在3年的訴訟時效之內,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權之訴,要求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最后,需指出的是,工傷賠償待遇相對優厚,而且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在責任劃分方面也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過工傷認定,不論勞動者有無過錯,用人單位都承擔全部責任。而在侵權賠償中,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則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由于你具有違反操作規程之過錯,因此你無法獲得全額賠償。

      標簽: 工傷申請期限 其他索賠途徑 受到嚴重傷害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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