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信用證詐騙
A、假冒或伙印鑒(簽字)詐騙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將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劃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B、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C、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作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例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 ̄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D、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
偽造信用證修改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證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信用證修改開書,企圖鉆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征:
1、原證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證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證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證內規定裝運后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證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對外貿詐騙的防范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證的真實性,并掌握開證行的資信情況。對于信開信用證,應仔細核對印鑒是否相符,大額來證還應要求開證行加押證實;對于電開信用證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證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鑒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證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證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在尋長找貿易伙伴和貿易機會時。應盡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證側重來證還應注意來證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證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系修改,或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貿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條款。以發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中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破財耗神,恥笑于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信息。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并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