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稿同時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近年,圍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爭議不斷。該條款的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一條款簡單地說,就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背了債務,要按照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來處理,除非“被負債”的一方能明確證明這是個人的債務。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其中一方因染上了賭博、吸毒等癮,不計后果舉債,不僅把這個家給毀了,而且搞得另一方平時還不得不省吃儉用,為其還債。即使離了婚,有的也以這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逼著另一方為其還債。有的夫妻其中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讓另一方為其共同“負擔”。這樣,不但使沒過錯的一方沒能得到有錯的一方的補償,而且要為有錯的一方背起原本不應該背的債務,如果不還或者無法還,有可能被判定為“老賴”,真是比竇娥還冤。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僅與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息息相關,也直接影響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和交易秩序的構建?,F在送審的“民法典”家庭編草案中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樣可以保護其中一方的利益。
從“民法典”這些條款來看,通俗地講,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家里要舉債,那必須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如果沒有簽字,也必須拿出共同舉債,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關證據,不然,離異后,另一方不再承擔這些債務,有效防止另一方“被負債”。同時,也提醒每個家庭在舉債時,更加謹慎,由夫妻共同協商決定,應該“共債共簽”,避免事后引發各種紛爭。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入法,符合社會主義國家關于家庭關系、夫妻關系是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則,既不能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也不能讓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承擔責任,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胡建兵)
標簽: 夫妻債務“共債共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