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深圳電動自行車須經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近日,《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下稱《管理規定》)正式通過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二百一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管理規定》指出,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或將面臨五十元罰款。
按照規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由車輛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車輛出廠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憑證等相關材料。
《管理規定》也明確了相關的懲罰措施。其中,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規定扣留車輛,處五千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