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報道 近日,上海一起判決在網上引發網友熱議——父親駕車意外軋死兒子后起訴保險公司賠償,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共計111萬元。
據上海青浦法院公布的案件內容,2020年8月,吳先生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在車輛旁邊玩耍,不慎軋過在車旁的兒子小吳,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出具《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便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據起訴狀,涉案車輛登記在吳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方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
對此,保險公司辯稱,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是本次事故的加害方,在吳先生家門口發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圍。而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駕駛員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原告共計111萬元。
至于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媽媽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這一案例一經公布,在網上引起巨大爭議,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很多人認為,父親是肇事者,肇事后還充當賠償請求人,最后獲得賠償,似乎有轉嫁“過錯”之嫌。
昨天本報官微和橙柿互動推送了這條新聞后,也是引發熱議——
lucy:就怕給了惡人一個念頭。
CHCH:撇開家屬身份,這確實是一起交通事故!既然買了保險,就應該有這個獲賠的權利。作為父母,這也是一輩子的陰影和傷痛,兩碼事。難道要媽媽失去兒子,再看老公坐牢嗎?畢竟是相親相愛的一家人,意外誰也不想。作為爸爸肯定是最傷痛的!前兩天我們這邊也有一起爸爸軋死了兩歲兒子,開的是別人的車。
秋之野:與法得賠,與情別扭!
針對網友的疑問,我們邀請浙江六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婷律師為大家解答。
這筆錢索賠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2020年9月之后,我國使用了最新版本的車輛保險合同條款,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交強險限額上升為20萬元的這個版本。2014年至2020年9月期間,我國使用的是上一版本的車輛保險合同條款。案例中的事故發生在2020年8月,應當使用2014版條款。
根據上述兩個版本的相關規定,被保險人允許駕駛員造成了與家庭成員有關的交通事故時,只免賠財產損失,不再免賠人身傷亡損失。
而在2014年之前的保險條款,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是不賠的。
會不會有人效仿來騙取保險金?
律師:這個案件引發熱議的一個重要因素是,事故中的雙方互為家庭成員,因此,有網友擔心存在道德風險,比如一方家庭成員利用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導致另一方家庭成員人身傷亡的,是不是保險公司仍要理賠?會不會有人效仿類似事故來騙取保險金?
從司法實踐來看,親屬之間的交通意外,絕大部分都是意外為主,存在道德風險的是少數情況。如果因為少部分案件可能存在道德風險,就將大部分的意外狀況下的交通事故拒賠,對絕大部分家屬是不公平的。
本案審判法院也特別提到,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征,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
父親作為肇事方
難道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律師:一般情況下,肇事司機主責致一人死亡時,要按交通肇事罪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能獲得受害人家屬也就是小吳母親的刑事諒解,檢察院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如何防止居心叵測之人
利用這一手段騙保?
律師:如果真的存在騙保,那就涉及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了:“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边@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所以,如果能查實不是意外而是犯罪,仍然可以防范道德風險。
情歸情,法歸法,雖然很多網友對本案的判決表示不理解,但單純從法律上來說,判決并無不當。對于大多數父母而言,失去孩子已經是對他們最大的懲罰,在沒有確實證據證明當事人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希望大家能以寬容的態度,對人性保有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