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相濡以沫的愛人身患癌癥,廣州男子余某非但沒有絲毫關心,反而還拒絕支付法院判決他需支付給前妻的230萬元補償款。
前妻王某(化名)因急需用錢治病,不得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余某卻對法官說:“我有錢,但都用在投資和個人消費上了,無法履行判決,也不愿向法院申報財產!”甚至在法院決定對他采取強制措施后,經傳票傳喚拒不到法院,拒聽法院電話并搬離其向法院申報的住址,以此妨礙法院執行。
記者今日從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余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離婚后他拒絕支付補償款給前妻
2020年3月,越秀法院對王某訴余某離婚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決余某名下相關銀行賬戶余額、理財投資款及收益等財產歸其所有,其需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上述財產的補償款230萬余元。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余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王某遂向越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向余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余某立即履行,但余某仍拒不履行。執行過程中,余某拒絕報告財產情況,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2020年8月、9月,越秀法院以余某存在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的情形,分別決定對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罰款10萬元的強制措施,但余某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拒聽法院傳喚電話并搬離其向法院申報的住址,逃避執行。
2020年12月底,公安機關經偵查,將余某捉獲歸案。案發后,余某的家屬與王某達成協議,承諾分期付清補償款,并按約定向王某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取得王某的諒解。
越秀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紤]到其能認罪認罰,且其家屬代為履行了部分執行義務,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當心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辦法官指出,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應當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如實向法院申報財產,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法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被執行人有財產而拒不履行,對抗法院執行或有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梁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