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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了姐姐補償款得來的房屋繼承權 稅務部門要求分兩次繳納契稅

      來源:頂端新聞·大河報時間:2021-06-16 11:35:42

      近日,鄭州市民孫先生向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求助,他和妻子在辦理繼承房屋過戶核稅時,被告知房屋在繼承過程中,由于他們向另一位繼承人支付了經濟補償,所以需要征收兩次契稅,一次按1/2買賣(轉讓)征收契稅,另一次按1/2繼承免契稅。

      可孫先生認為,他們是法定繼承人,房屋沒有產生實際性的買賣,該征稅要求不符合“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權屬,依法應免征契稅”的規定。

      為此,他們跑了一年半,得到了七種核稅答復,卻都與國家稅務總局的回復不同。

      妻子和其姐姐訴訟均分遺產又引發繳稅“苦惱”

      6月15日上午,記者見到了向本報求助的市民孫先生。孫先生說,2018年,在他岳父岳母相繼過世后,留下一套房產和部分存款由他愛人和他愛人的姐姐兩位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由于雙方在均分遺產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便通過法院訴訟均分遺產。

      2019年8月26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他們需向姐姐支付一筆補償款,房屋由他愛人繼承,房屋產權歸屬他愛人所有。至此,糾纏一年多的遺產均分問題才終于有個結果。

      可讓他們沒想到的是,2019年9月份,當他們拿著《民事判決書》前往鄭州市南陽路房管局北區辦事大廳辦理房屋信息變更時,被要求先去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業務,在稅費繳納處卻又被告知,由于他們向另一位繼承人支付了經濟補償,所以需要征收兩次契稅,一次按1/2繼承免契稅,另一次按1/2買賣(轉讓)征收契稅,稅款為1萬多元。“真想不通,繼承房產還要繳契稅?”孫先生的妻子很苦惱。

      其間,孫先生向記者提供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以及他整理的區、市、省三級稅務部門核稅答復等相關材料。

      七種核稅答復,都與國家稅務總局說法不同?

      2019年9月至今,區、市稅務局就此事共給出七種核稅答復。第一種是:他們給姐姐的補償屬于繼承前的交易行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他們給姐姐的補償款是在繼承過程中,說法明顯矛盾。

      第二種和第四種答復分別是:先繼承后買賣;一人繼承1/2,權屬轉移。這些都與事實不符。

      而他從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得到的第六種回復是: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通過收取房屋補償款的形式,不再擁有房產應繼承份額所有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是房屋買賣行為,應征收契稅。

      孫先生說,第六種回復是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根據上級部門河南省稅務局給的答復。區、市稅務局都是按照省里的這個答復執行、執法收稅,但又說不出這段話出自于哪個文件、法規。他要求答復人員出示相關文件,也一直沒有結果。

      “稅務部門給的答復都是認定我們屬于房屋買賣,但房屋的物權自繼承開始就沒有產生過買賣、轉讓,怎么能被認定為買賣呢?”

      孫先生說,另外三種核稅答復大意也是要分兩次交契稅??墒撬稍儑叶悇湛偩值目头?,得到的回復是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他愛人屬于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應該免征契稅。所以,他覺得鄭州市稅務部門給的回復與國家稅務總局不同!

      同時,記者也撥打了國家稅務總局客服咨詢,回復與孫先生所說一致。

      答復說法不一,稅務部門稱意見是一致的

      上午11時許,記者與孫先生一同來到南陽路上的鄭州市房管局北區辦事大廳,并見到了之前曾接待孫先生的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工作人員,及其主管楊姓主任。工作人員說,對于孫先生的問題,他之前是咨詢局里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的回復。其他分管領導也曾給孫先生進行過回復。至于孫先生得到的多種答復為何說法不一,以及所面臨的問題是否有解決辦法,上述楊姓主任稱,他們會與局里聯系,稍后給記者回復。

      下午3時許,記者接到了鄭州市第二稅務分局工作人員的回復。這位工作人員說,孫先生是2019年,在南陽路大廳繳納契稅環節時,對他們的契稅政策有異議。孫先生說得到七種不同的解釋,他們跟大廳、上級領導部門做過溝通,按照孫先生說,他們回復的內容不一致,他們也核實了,但結果意見是一致的,孫先生的行為是要交契稅的??赡茉谥虚g的解釋中,孫先生的理解產生了偏差。針對這一問題,該相關工作人員稱,根據他們稅收征管法規定,如果孫先生對此有異議的話,需要先繳納契稅,再對他們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他們也一直跟孫先生對接溝通,孫先生一直對他們的解釋不認可。

      對此,孫先生表示,復議、起訴豈不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他會繼續向稅務部門上級反映。

      (注:本文中所指的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專業人士稱這種契稅有爭議外省有類似案例

      那么,這種通過補償其他繼承人,得來的全部繼承權,到底是否要繳納一半契稅?

      對此,記者咨詢了多位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及相關部門專業人士。其中,一位法律專業人士表示,他們也辦理過類似案件。據他了解,這種繼承的房屋契稅是有爭議的,其原因是全國各地稅務部門執行的標準不一樣。雖然國家稅務部門有相關文件,但到地方部門執行時,個別地方部門可能會認為這屬于先繼承后轉讓,所以就會按照轉讓要求繼承人繳納部分契稅。

      一般情況下,他們會根據法律文書進行判斷。比如說,當事人可以表示繼承房子,也可以表示放棄繼承,要求經濟補償,這就屬于物權之外的債權補償,沒有物權轉讓的行為。同時,法律文書中一般也寫明繼承權歸誰所有。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繼承人不應再繳納契稅。

      相似案例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一起“二手房”交易房產證過戶時,對法定繼承人之間,繼承房產時給予對方的補償款是否應當征收契稅,與當事人產生了分歧。其案由經過是:陳某死后留下一套私有房產,其法定繼承人有一個兒子甲和一個女兒乙。甲和乙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房產的所有權歸甲,甲補償乙5萬元。分歧就在辦理房產過戶中,對甲方補償乙方的5萬元是否應當征收契稅?

      工作人員認為:應當征收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法規繳納契稅。本案的當事人甲實質是在用5萬元來買乙的部分房產份額,是房屋買賣行為,應當征收契稅。對此決定,當事人存在異議,并向上級稅務部門申請維權。

      稅法分析:本案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買賣行為,甲乙雙方對房產的分配以及補償依舊屬于繼承的范疇。繼承的實質是使公民的私有財產得以承續。本案的甲和乙對這套房產的分配以及補償,實質上是所繼承財產的分割,而并非《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行為。甲獲得這套房屋產權,并非源于和乙的買賣,而是基于乙對繼承權的讓渡。同理,乙獲得5萬元補償,也依然不是買賣房產所得。因此,法定繼承者之間以給予對方補償款形式獲得房產權不需要繳納契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網站)

      標簽: 繳納 契稅 補償款 房屋繼承權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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