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2022年調整原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待遇的通知》,明確2022年調整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待遇政策。
此次調整對象為三類: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養老年齡段人員(以下簡稱“新政人員”);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被征地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養老年齡段人員,以及按照《南京市關于解決失地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指導意見》和《市政府關于完善被征地農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實施意見》規定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以下簡稱“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員”);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間被征地納入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實施范圍包括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
其中,“新政人員”按照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的1.2%增發后再增加48元。“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生活保障金標準的5%增發。“老年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本次調整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另外,《通知》要求,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區、高淳區和江北新區參照本通知執行。(記者 余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