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生前享有一套拆遷房的繼承權,繼父去世后,繼女要求與親生子平分?親生子大伯、繼母也隨之加入這場財產繼承爭奪戰。2月22日,武昌區人民法院中華路法庭庭長金勇做客“周二之約”直播答疑時,披露了一起燒腦繼承案。
呂大、呂二兄弟的父母生前繼承了一套中心城區房產。二老去世后,房屋拆遷,兄弟倆因繼承糾紛問題,遲遲未與相關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005年1月,離異后的呂二與桑某再婚。5個月后呂二去世,留下3萬余元錢款。經訴訟,其親生子小呂、二婚妻子桑某、繼女小桑達成共同繼承協議。
而得知呂二有一套拆遷房的繼承權,不僅桑某要求繼承,小桑也要求與小呂享有同等繼承呂二繼承的拆遷房份額的權利。
結婚5個月就要繼承房產?繼女還要與親生子享有同等權利?這事小呂接受不了,與大伯呂大一起將桑某母女告到了武昌區中華路法庭,要求剝奪這兩個“外人”繼續繼承其爺爺、奶奶房產的權利。
審理認為,依法,呂大、呂二各享有該拆遷房50%的繼承權。呂二去世后,其繼承的份額由其在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妻子與子女繼承。
桑某與呂二是合法夫妻,小呂是其親生子,其繼承權沒有疑問。但其繼女小桑是否有繼承權,則要看二人是否構成了扶養關系,即呂二撫養過小桑,或小桑贍養過呂二。
對此,桑某母女聲稱,早在1996年呂二與前妻離婚的次年,他們母女就和呂二生活在一起。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母女二人還出示了一份所住社區出具的《證明》:桑某與其女小桑與呂二從1996年至2005年10月共同生活,小桑的生活由母親桑某和呂二共同負擔。
經查,呂二去世時間為2005年6月,其出具的證明稱他們共同生活至2005年10月,明顯不可能,而且即使他們從1996年就在一起生活,沒有正式結婚,法庭也不予支持。呂二與桑某結婚時,小桑已過17歲,婚后僅5個月就去世了,沒有證據證明呂二與繼女小桑共同生活,也沒有證據證明呂二與小桑有扶養關系。
法院依此判決,小呂的爺爺奶奶留下的拆遷房,其大伯呂大繼承50%的所有權份額,其父呂二繼承的50%的所有權份額,由小呂與其繼母桑某共同繼承,鑒于小呂身患疾病,勞動能力受損、生活困難,30%的所有權份額由小呂轉繼承,20%的所有權份額由桑某轉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