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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兩者發放主體不同

      來源:中工網時間:2022-02-25 14:04:37

      【案情介紹】

      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6月聘用了一名女員工,并為她繳納了生育保險。前不久,這位女員工懷孕了,公司隨即為她安排了產假,而她也申請了生育津貼。公司向律師咨詢,這位女員工還可以向公司要求產假期間的工資嗎?

      【律師解答】

      首先,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能混為一談。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產假工資是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梢?,兩者發放的主體不同。

      其次,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2017年9月13日發布的《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部分應按照規定或約定的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由此可知,對于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員工來說,當生育津貼高于或等于產假工資時,企業不用再為員工支付產假工資;當生育津貼低于產假工資時,采用就高原則,用人單位需要為該員工補足差額。

      (據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 潘強 趙督)

      標簽: 生育津貼 產假工資 混為一談 人力資源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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