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沒按時繳納物業費,業主小王每次進車庫都被要求掏出一大堆證件,于是一氣之下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構成侵權,判決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檔小區業主,并且購買了該小區地下車位。小王認為物業公司服務欠佳,故一直拒付物業費,雙方存在矛盾。后物業公司啟用了車牌識別系統,未將小王的車牌號錄入系統,小王因車牌無法被識別而無法正常駛入地下車庫,每次均需向物業公司提供房產證、車位產權證、行駛證及身份證等方可使用車位,增加了其使用車位的難度。一氣之下,小王將物業公司告上了崇川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正常使用車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將車牌號錄入電子識別系統。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公司考慮到小區的整體利益,自購車牌識別系統并投入使用,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對小區車位、車輛進行有序管理,為車輛進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較大程度地實現人車分流,改善小區居住環境,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使用該系統帶來的便利時,理應支付相應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區業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車庫時出示各種證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范圍,對小王正常使用車位造成了阻礙和限制。因此,物業公司無權阻礙小王正常使用車位,該行為侵害了其對車位正常管領、控制、使用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侵權,應排除其對小王使用地下車位造成的不當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記者 任磊 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