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只售不租?開發商被判賠償違約金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可是開發商如期交了房,小區停車場卻只出售不出租,于是購房者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稱房山法院)審結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經審理認為小區停車位未開放,開發商存在未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屬違約,應給付業主違約金4000余元。
2017年12月,王某夫婦與被告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房山某小區的房屋,開發商于交付房屋應符合合同約定。房屋于約定時間交付給業主,但車位卻不符合交付條件。
王某夫婦認為,開發商雖然按照約定時間2019年底交付了房屋,但小區實行人車分流,地上不讓進出車輛,地下車庫于2020年6月開放后,業主也只能購買車位。業主不同意購買車位,要求租賃,后于2020年12月底才同意可以辦理地下車位租賃。因此,小區停車場的交付時間應為2020年12月底,房屋的交付時間也應為2020年12月底,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開發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4000余元。
開發商辯稱,不同意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小區地上、地下均有停車場,且公共停車場已按期達到使用條件,開發商不存在延期交房,不應給付違約金。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房山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夫婦與被告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于2019年12月底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時公共綠地、非市政道路、燃氣、供電設施、公共停車場等應符合使用條件。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未達到條件,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在60日內整改完畢,若逾期未完成整改,開發商自第61日起至實際整改完畢之日止,按照買受人已付房款(150余萬元)的萬分之零點一每日向王某夫婦支付違約金。2019年12月,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王某夫婦。
關于小區停車位,經勘驗查實涉案小區實行人車分流,地上沒有停車位;地下有車庫,地下一層為產權車位,地下二層為人防車位,直至勘驗時地下二層人防車位尚未啟用。
法院判決認為,王某夫婦與被告開發商在自愿基礎上簽訂的預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全面適當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綜合雙方的舉證和現場勘驗情況,法院認定開發商在公共停車場方面存在延期情形(延期日期為王某夫婦主張的日期),且在60日的整改期內亦未能完成整改,故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王某夫婦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結合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王某夫婦因該違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情況等因素,確定開發商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開發商向王某夫婦支付違約金4000余元。
辦案法官表示,按照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購房者購買房屋的目的是為居住使用,因此開發商應當全面履行交付義務,不僅需要交付沒有瑕疵的房屋,同時也應交付符合約定的綠化、道路、生活環境以及完備的共有設施設備。而小區停車場作為業主居住使用房屋的配套附屬設施,開發商有義務在交付房屋時一并交付并開放小區停車位。
“本案中,在涉案小區地上沒有停車位,地下二層人防車位尚未啟用,地下一層車位只能購買才能使用的情形下,開發商屬于延期履行交付停車場的合同義務,違反了全面適當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應屬違約,應當給付購房者違約金。”辦案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