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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失控奔馳”鑒定結果:不存失控 警方稱鑒定非公安機關委托

      來源:新京報時間:2018-05-28 16:51:45

      “失控奔馳”鑒定結果:不存失控 警方稱鑒定非公安機關委托

      “定速巡航失靈,奔馳在高速120碼狂奔一小時”事件有了最新進展,5月26日,涉事奔馳車主薛先生向媒體公開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鑒定結果,車輛在事發路段行駛過程中不存在失控情況。

      車主稱高速上開啟定速巡航后失控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車主薛先生稱,3月14日晚,他駕駛奔馳C200L轎車,在河南通往陜西的連霍高速上開啟定速巡航后“失控”,轎車無法減速和停車,只能以120公里的時速行駛。河南、陜西高速交警緊急施救,車輛“失控”近1小時、行駛約100公里后才安全停下。

      薛先生說,事發期間,他一直在和奔馳公司方面溝通,對方提示他斷電、熄火、使用電子手剎等方式對車輛制動,但并未起到任何作用,其間他曾用解開安全帶和打開車門的方式使車輛的速度慢了下來,最終通過奔馳的服務后臺才讓車停在了路邊。

      4月27日,經過薛先生及奔馳方面共同協商,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這輛奔馳車進行了檢測。

      “時速超2公里打開車門無法減速”

      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車輛制動系統工作正常、無故障,巡航系統工作正常、無故障,綜合認定2018年3月14日車輛在連霍高速相關路段行駛過程中不存在失控情況。

      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2018年3月14日在連霍高速相關路段行駛過程中,排除腳墊卡滯導致失控的可能性,排除定速巡航功能開啟狀態下ABS或ESP起作用的可能性,確定駕駛員至少未采取通過將電子擋桿撥入N擋(空擋)的方式進行強制關閉定速巡航功能操作,結合車輛制動系統、巡航系統均工作正常,無故障的客觀事實,綜合認定車輛不存在失控情況。

      同時,意見書認定,車輛行駛速度高于2km/h時,無論駕駛員是否系安全帶,打開駕駛員側車門,車輛均無法減速停車。

      ■各方回應

      車主當時車輛確實失控

      薛先生表示,他尊重司法鑒定意見,但是3月14日晚上他確實經歷了車輛“失控”的狀況。

      意見書顯示,被鑒定車輛在出廠后的使用過程中僅出現過一次“定速巡航控制關閉”,出現上述記錄的車輛總行駛里程為3008km,而鑒定開始時,車輛總行駛里程為3551km。也就是說,出現“定速巡航控制關閉”記錄數據時,該“失控”車輛已結束相關路段行駛。

      薛先生說,過收費站之后一直到成都,并沒有再使用過車輛的定速巡航功能。至于在那個時間段為何會出現這樣的數據,他表示難以理解。

      交警鑒定未經公安機關委托

      昨日下午,河南省三門峽市高速交警支隊綜合科相關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交管部門還沒有從官方途徑收到鑒定結果。此外,奔馳車主進行鑒定并沒有經過交管部門,并不是交管部門委托的第三方鑒定機構。

      如果并非車本身出現故障,車主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該負責人稱,首先需要看到檢測報告的實物,否則僅憑網絡上的信息無法對事件的性質進行判斷。對于后續的具體處理意見,該負責人表示,一切都有待詳細調查后才能向社會公布。

      奔馳公司尊重和認同鑒定意見

      昨日上午,北京奔馳發布了《關于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對薛先生使用車輛檢測報告的聲明》,聲明表示,北京奔馳已經收到《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該機構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表示充分尊重和認同。

      ■律師說法

      若鑒定結果被采信車主或面臨行政處罰

      如果確非車輛自身出現了故障,完全是由駕駛員本人導致這一事件的發生,奔馳車主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認為,若鑒定結論能作為最后的定責依據,奔馳車主將面臨行政處罰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胡鋼律師表示,奔馳車主因在高速上的超速行為,首先肯定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超速最高可處兩千元罰款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奔馳車主還涉嫌擾亂公共秩序和謊報警情。“河南和陜西交警為保證該車及道路的通行安全,緊急清理多條車道、多個收費站為奔馳車開路。若車主虛構事實,已經導致了交通秩序的混亂,那他還可能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十日拘留和五百元罰款。”

      對于該司法鑒定并非由事發地警方委托,能否作為公安部門的辦案依據?胡鋼律師表示,公安機關可以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鑒定結論也應進行質證,無異議后方能成為定案證據。

      此外,胡鋼律師認為,涉事奔馳車主還有可能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相關高速公路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以及相關未能正常使用高速公路的駕駛員等,也可以追究涉事奔馳車主的民事賠償責任。

      【事件回顧】

      2018年3月14日晚

      車主薛先生稱自己駕駛奔馳C200L車,在高速上開啟定速巡航后失控,無法減速和停車,只能以120公里的時速“飛馳”。其間河南、陜西高速交警緊急施救,車輛“失控”近一小時、行駛約100公里后安全停下。

      3月17日

      薛先生與奔馳總部高級技工及領導見面,高級技工對車輛進行了初步查看,雙方溝通檢測方案。

      3月22日

      涉事奔馳車輛被封存。

      4月9日

      奔馳方面就“奔馳車輛高速失控”一事發布說明,稱目前已有的相關車輛信息,包括遠程獲取的信息,顯示相關系統在事發當晚運行正常,包括定速巡航及制動系統等。

      4月12日

      薛先生發布律師聲明,稱自己駕駛的奔馳車巡航模式切換人工駕駛模式失控確系存在,并采取報警和聯系售后等多種措施,仍未改變失控狀態。但車輛失控的具體原因,車主本人至今無法確認。

      4月27日

      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在鄭州對“失控奔馳車”進行檢測。鑒定事項包括制動系統、巡航系統是否存在故障以及事發當天在連霍高速相關路段行駛過程中車輛是否存在失控情況。

      5月27日

      檢測結果公布,鑒定意見書認定,車輛制動系統、巡航系統正常,無故障。3月14日車輛在連霍高速相關路段行駛過程中不存在失控情況。薛先生表示尊重司法鑒定結果,但仍堅稱3月14日晚經歷了車輛失控的狀況。(記者裴劍飛劉經宇)

      標簽: 警方 公安 機關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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