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即將到來,想必很多人就要開啟“買買買”模式了??赡M盡心力湊優惠、等秒殺,到最后發現被套路,該如何維權呢?昨日,記者從汝陽縣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一名消費者在網購時遭遇價格欺詐,商家最終被判退一賠三。
網購遭遇價格欺詐
2020年,對某品牌運動鞋情有獨鐘的常某,看到商家在網站上打廣告稱“雙十一”特定時段有特價鞋,他在欣喜之余一口氣將4雙特價鞋放進“購物車”,并截圖發到微信朋友圈。
隨后,常某沒細看價格直接付了款,但收到貨后總感覺不對勁兒,經與發到微信朋友圈里的截圖對比發現,他實際購鞋的價格高于商家宣傳的特價。
常某找商家理論,要求對方退貨退款,商家稱標錯了價,并稱當初宣傳頁上注明了解釋權歸賣方。無奈之下,他以商家實施價格欺詐為由,將商家訴至汝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賠三。
法院判決商家三倍賠償
汝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常某與被告商家的網購合同已成立,常某在下單時確實和該商家達成合意,并已付款。被告在宣傳時設定的商品價格非常明確,但在常某將商品加入“購物車”后又變更價格,已構成實際的欺詐行為。
本案中因被告商家變更價格,使原告常某損失了115元,最終,汝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常某差價損失115元,賠償常某購鞋價款三倍損失1090.5元,兩項合計1205.5元。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網購買到假貨可這樣維權
網購給人們生活帶來很多便利,但有時也會買到假貨。這時,消費者應該起訴誰?
“消費者網購買到假貨,可起訴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但起訴網絡交易平臺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法官說,根據相關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遭遇假貨,既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索賠,還可以要求兩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為維權方便,消費者一般選擇起訴網絡交易平臺。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交易平臺做被告是有條件的,在以下3種情形下消費者可起訴網絡交易平臺: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信息;雖能提供信息,但網絡交易平臺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可要求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除上述3種情形外,消費者只能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還有不少人關心,網絡購物糾紛案的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官介紹,該規定對合同履行地進行了補充規定,據此可知,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貨物是否“包郵”,網絡購物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情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買受人住所地或者是收貨地)的法院起訴。(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申利超 通訊員 李玥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