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別人的東西是違法犯罪,但有時偷偷“拿回”自己的東西也會構成犯罪,這是怎么回事?日前,永仁縣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案件,最終,嫌疑人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
案情 秘密騎走自己的涉案摩托車
李某因涉嫌交通違法行為,其摩托車被永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扣留。此后,李某于某日凌晨翻墻進入交警隊院內,把涉案摩托車停放處的欄桿放倒,將自己被扣留的摩托車從涉案車輛集中停放處推行到院內停車處。
同日11時許,李某同其父李某某一起駕車到交警隊對面,由李某某使用備用鑰匙將該摩托車盜走。經審查認定,被盜的摩托車價值1600元。
判決 拘役3個月 罰金1000元
歸案后,李某父子二人非常后悔,并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機關依據案件性質和情節,依法對李某提起公訴,對李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目前,永仁縣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釋法 摩托車被依法扣押后交警部門具有合法占有權
主辦該案的檢察官表示,本案中,涉案摩托車因涉嫌交通違法行為,已被交警部門依法扣留,交警部門雖然沒有該車輛的所有權,但依照法律規定,具有合法的占有權。該車輛扣留期間,能夠成為盜竊的對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盜竊罪成立與否,關鍵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該罪基本特征。
盜竊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行為,即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占有的自己或他人的財物;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盜竊的數額為較大或多次盜竊;盜竊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主觀方面,盜竊罪是故意行為,即明知自己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檢察院、云南省公安廳、云南省司法廳發布的《關于我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規定,云南省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五百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四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五萬元為起點。
該案中,李某明知自己的車輛已被交警部門依法扣留,仍將涉案摩托車偷回,其行為屬于秘密竊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構成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