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生前立遺囑,原本可以繼承所有財產的唯一親孫子卻被排除在外。而當遺囑繼承人拿著遺囑進行繼承公證時卻被告知,必須給未成年的孫子留一份遺產,這是為什么呢?
爺爺立遺囑,原本可繼承所有財產的孫子被排除在外
【資料圖】
家住鎮海的蔣老先生晚年有些孤苦。妻子早早就離開人世,他辛苦拉扯大的唯一兒子也不爭氣,敗光了家產。蔣老先生的前兒媳帶著6歲的孩子離開后,與這個家斷了來往。蔣老先生的兒子從生病到離世,主要由其姑姑也就是蔣老先生的妹妹蔣女士照顧。后來,蔣老先生晚年生活也由蔣女士負責。感念妹妹的付出,蔣老先生生前立下遺囑:名下一套房產及家中物品由蔣女士繼承,蔣女士承擔其生活起居、醫療費用及去世后的一切喪葬費和生前的一切債務。
蔣先生去世后不久,他留下的房產劃入了拆遷范圍。蔣女士拿著遺囑來到寧波信業公證處,要求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如果沒有這份遺囑,按照有關法律,蔣老先生的所有財產應該由其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兒子繼承,因其兒子先于他去世了,則由其孫子代位繼承。
蔣老先生在遺囑中,卻沒有給孫子留任何財產。蔣女士坦言,這份遺囑背后,一方面是哥哥對她付出的回報,另一方面,哥哥被前兒媳寒了心,雙方關系很僵。而且,這套房子原本就是哥哥從母親那里繼承的祖產。
法規強制保護弱勢群體,必須給未成年的孫子留一份遺產
公證人員依照相關程序,向遺囑上的證人、被繼承人孫子的母親(孫子的法定代理人)及被繼承人的其他兄弟姐妹核實,他們對遺囑的真實性及相關事實都無異議。但是,公證員了解得知,蔣老先生的孫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仍未成年,因此盡管遺囑中沒給孫子留任何財產,但孫子也應該得到一份。
公證員解釋說,因為蔣老先生孫子是未成年人,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所以被繼承人蔣老先生的遺囑中應當保留未成年孫子必要的遺產份額,而且分配遺產時應給其以適當照顧?!啊睹穹ǖ洹返纳鲜鲆幎ㄕ菫榱朔乐雇ㄟ^遺囑完全剝奪弱勢群體分配遺產的權利,用法律的強制規定保證弱勢群體利益?!?/p>
公證員向兩位繼承人提出了幾條遺產分配建議:要充分考慮孫子是未成年人,盡量保留的遺產能夠維持其健康成長;要尊重立遺囑人意愿及蔣女士生前照顧及承擔債務事實;雖然蔣老先生生前與前兒媳及孫子關系不好,但也割不斷血脈親情,要考慮孫子是老人的唯一晚輩血親。
近日,在公證員的調解下,蔣女士與前侄媳協商達成了財產分配協議,并進行了公證:蔣老先生的孫子繼承房產拆遷權益的三分之一,剩下的財產都由蔣女士繼承。
寧波晚報記者 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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