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對孤寡老人或一些有特殊情況擔心年老無依的老人來說,民法典對如何養老提出了新思路,其中之一就是創設意定監護制度,即由自己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對方來監護自己。細細體味這項制度,讓人感受到了人與人之間的真摯情誼、互幫互助,感受到了社會的溫暖和大愛。有關人士認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及婚戀價值觀的變化,有些人群將面臨無子女、無人監護的問題,意定監護的需求或將越來越大。
寧波八旬老伯這樣確定自己的意定監護人
讓我們先來看看發生在寧波公證處的一個案例。
(資料圖片)
近日,年近八旬的王老伯向天一公證處申辦意定監護協議公證。原來,老人至今未婚,膝下無兒無女,前段時間突然感覺身體不適,眼睛也有點看不清了,不由得思考起自己將來的安排,想趁著自己目前還思維清晰、能夠清楚表達意思,提前確定意定監護人,讓他在自己失能失智的時候照顧自己的日常生活,幫自己生病住院時簽字等。
據悉,王老伯所在社區的居委會工作人員林女士,多年來一直在照顧看望王老伯,王老伯也很信任她,林女士表示愿意擔任王老伯的意定監護人。于是,雙方約定辦理公證,把雙方的意思表示、權利義務等內容固定下來。
了解情況后,公證員根據雙方意愿起草了相關條款并逐一解釋了其中的含義,同時明確告知,確定監護人后,協議的任何一方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前請求更換監護人,都是允許的。幾天后,雙方正式簽署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處也及時出具了公證書。
據了解,在杭州等城市,把朋友納入意定監護的案例還不少,據報道,杭州某公證處僅2020年就辦理了50余起非親屬意定監護公證,主要是孤寡老人、家庭矛盾糾紛復雜的人群以及同性伴侶等群體。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作為一項新的監護制度,人們對它的性質、意義、特點等還不是十分了解,尚存諸多疑問。為此,記者采訪了市律協婚姻家事專業委委員、浙江銘生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春香和浙江和義觀達(前灣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霞,請她倆為讀者答疑解惑。
什么是意定監護制度?為什么要創設該項制度?
律師認為,意定監護制度簡單地說,就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時,以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為自己確定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的監護人的一種制度。意定監護制度,具有普遍保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義。隨著我國結婚率、生育率的降低,離婚人數增加,人口老齡化日益嚴峻,意定監護很好地緩解了這些社會問題帶來的矛盾,讓住院醫療和大病監護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該制度適用于哪些人?哪些人可被選為意定監護人?
目前,辦理意定監護最多的人群是獨居老人、孤寡老人,但該制度同樣適用于心智障礙子女家長、失獨家長、婚姻危機家庭、丁克人士、單身人士等群體。本案中王老伯就屬于獨居老人,同時也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適格的主體資格。
只要雙方自愿同意簽訂協議,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如朋友、鄰居等)或者組織(如民政部門,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殘疾人聯合會、居委會、村委會、提供監護業務的社會組織等),都可以被選為意定監護人。一般來說,選擇有血緣關系或情感基礎的監護人比較常見。
意定監護人要承擔哪些職責?有何民事責任和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34條的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實踐中,意定監護人的職責可具體包括以下5個方面:①被監護人失智、失能時安排其生活,監管照顧依賴被監護人扶養的老幼病殘人員的生活;②被監護人生病時為其選擇醫院、確定醫療救治方案并簽字;③保管被監護人財產,根據其需求合理處分;④如果被監護人死亡,處理善后事宜;⑤維護被監護人權益的其他事項。
意定監護人有以下民事責任: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②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濫用監護權,造成被監護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為了鼓勵監護人的積極性,意定監護協議可約定監護人履行職責后享有收取相應酬金的權利。
意定監護制度與“以房養老”制度有何異同?
意定監護制度與“以房養老”制度都是為了養老。但“以房養老”是一種養老融資制度,其作用方式是為老年人建立起一筆長期、持續、穩定乃至延續終生的現金流入,在物質上幫老年人養老。而意定監護制度是一項監護制度,根據老年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來確定監護人,意定監護協議一旦生效,意定監護人行使監管職責廣泛,不僅可以監護委托人,還可以監護被監護人扶養的老幼病殘人員,不僅涉及財產管理、醫療預囑,還比“以房養老”多了一份人文關懷,有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能陪自己在院子里說說話,這些照顧不是用金錢可以衡量的。同時,意定監護制度是為全體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設計的法律工具,不只是老年人專屬。
確定意定監護人要辦理哪些手續?是否一定要辦理公證?
確定意定監護人首先要挑選意定監護人選,雙方達成合意;其次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建議公證),協議內容盡量全面細致約定相關權利義務。
法律并無強制公證的要求,但為謹慎起見,建議到公證處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簽署進行公證,通過一定的程序安排,確保、證明簽署意定監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愿,避免日后出現協議效力方面的糾紛。
辦理相關手續時,要注意:
1、意定監護人的確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意定被監護人和未來的監護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多個意定監護人,但為防止意定監護人之間產生矛盾,可協議約定監護順位,一個順位有一個監護人。
4、可在協議書中增加監督人條款,以保障意定監護協議在被監護人失智、失能后得以全面適當地履行。
5、意定監護優于法定監護。簽訂意定監護協議后,當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優先適用意定監護,只有在意定監護協議無效或者其他原因,例如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協議無法履行等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監護。
6、意定監護人≠財產繼承人,如無特殊約定或特殊身份,意定監護人不能繼承財產。
7、在訂立意定監護協議后,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前,雙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權。但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后,監護人需有正當理由才可以解除協議。辦理了公證的需要再次前往公證處解除。
記者 吳向正 通訊員 徐志靜 施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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