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正值活潑好動的年紀,發生小磕小碰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問題來了,午間嬉戲發生意外責任誰擔呢?
事件經過
小明和小紅上小學五年級,是同班同學。一天午休時,小明在教室門口的天井里拿著跳繩的一端甩著玩。此時,小紅邊跑邊跳繩經過時,被小明甩出的跳繩手柄砸中門牙。經醫院診斷,小紅為牙體缺損,并進行了填充治療,后期將根據牙齒的發展情況進行治療。
【資料圖】
為了協商賠償事宜,小紅的父母多次與小明的父母及學校溝通未果。小紅的父母一紙訴狀遞交至寧海法院,要求小明的父母和校方賠償損失并保留成年后牙齒治療的相應訴權。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紅和小明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的后果應該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預見能力。小明在天井甩繩導致小紅受傷,應承擔責任。小紅未能及時預見小明甩跳繩的危險性仍從旁邊經過,也存在一定過錯。小紅父母未能舉證證明校方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校方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紅父母承擔20%的責任,小明父母承擔80%的責任,并準許小紅保留因本次事故致使將來可能發生牙齒修復費用的相關訴權。
法官提醒
近年來,校園意外頻發,課間、午休、就餐以及自由活動期間是傷害事故的高發期,小朋友的安全教育不單單是一方的義務?!睹穹ǖ洹烦雠_后,對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作了相應調整,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小朋友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發生意外,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教育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在教育機構。
小朋友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發生意外,適用過錯責任,即受害人需舉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此時舉證責任在受害人。
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小朋友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侵權責任時,由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彭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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