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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與人情該如何抉擇?父母為子女帶娃可索要“帶娃費”?

      來源:中國寧波網時間:2022-07-04 11:32:53

      來,在省內外,老人向子女等索要“帶娃費”的糾紛屢有發生,有的向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打電話,請律師支招;有的甚至對簿公堂,請法官斷案。父母為子女帶娃,什么情況下可以向子女索要“帶娃費”?老人起訴索要“帶娃費”,法院是否該支持?法律與人情該如何抉擇……

      岳父母起訴女婿索要“帶娃費”

      法院這樣判

      讓我們先看一起期發生在省內的訴訟案例吧。

      古稀的陳某和夏某,本應在家享受天倫之樂,但在2012年,癌癥奪走了二老獨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個月大的外孫女。二老考慮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便將外孫女接到自己身邊撫養。沒想到女婿自此當起了“甩手掌柜”,幾乎不支付撫養費,也不探望孩子。隨著外孫女逐漸長大,生活費和教育費等開支越來越多,二老與姜某多次溝通,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未果。無奈之下,二老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起至2021年10月止的撫養費,共計18萬元。庭審中,姜某辯稱其支付過撫養費,也并未不聞不問,且二老是自愿撫養孩子,相應支出的費用是二老自愿承擔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本案中,被告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替被告撫養女兒并非兩原告的法定義務。兩原告長期撫養被告的女兒,為此請求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關于撫養費的數額,參考原告訴請,法院酌情參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左右,確定為10.5萬元。

      經多次調解后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法院遂判決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陳某、夏某撫養費10.5萬元,并駁回了原告陳某、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于“帶娃費”法律問題

      市律協婚家委律師解疑惑

      這“帶娃費”是什么質?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況下,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時帶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帶娃費”?在有能力、有條件帶娃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絕帶娃?

      日前,寧波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專業委員會律師就此案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以案說法”,條分縷析,解答疑惑。

      律師認為,本案系無因管理糾紛。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原告起訴的“帶娃費”并非照看孩子的辛苦費或勞務費,而是請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撫養費。原告并無法定義務撫養外孫女,主觀上卻有主動代替被告照顧孩子的意思,客觀上也代替被告撫養教育了孩子,因此原告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原告有權要求受益人即姜某,償還其為撫養外孫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況下,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法條可以明確的是: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第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第三,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未成年人。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

      時帶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要求孩子的父母支付“帶娃費”?律師認為,雙方在事前若有約定,那么可向孩子的父母索要“帶娃費”。若無約定,只是時幫子女照顧孩子,系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行為,其主張“帶娃費”的依據不足。若并非上述情形,而是有證據證明孩子父母“生而不養”,孩子長期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單獨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均由老人承擔,則其主張“帶娃費”應當予以支持。

      在有能力、有條件帶娃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拒絕帶娃?

      律師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依法拒絕。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并無當然的法定撫養義務,除非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條件。長輩幫忙帶娃一般是基于對子女及孫輩無私的愛,并非必然的理所應當。

      針對孩子爹娘做“甩手掌柜”

      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如何維權?

      父母有撫養能力,卻不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如何維權?

      律師認為,一、可以通過調解維權。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請求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二、可以通過訴訟維權。如果是以上案例的情形,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如果是父親或母親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另一方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卻已經去世的,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成為監護人的情形,其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法定代理或代為委托律師以孩子名義進行訴訟。如果是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則需要變更監護人。之所以要變更監護人,是因為一方面這在情理上不現實,另一方面,法理上也不允許出現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況。因此當出現父母雙方都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時,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孩子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之前,需要先行提起申請變更監護人之訴。在法院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新的監護人后,才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新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名義提起撫養費糾紛之訴。記者 吳向正 通訊員 章衛光 徐志靜

      老人索要“帶娃費” 這起案例判得好

      據媒體報道,“老人幫忙帶娃”已成為不少家庭的子女養育模式,有的老人樂在其中,有的則不然。日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外祖父母幫忙照顧小孩,向孩子父母索取撫養費的案件。蔡女士和張先生婚后育有一女張小花(化名),張小花日由蔡女士的父母老蔡夫婦照看,蔡女士和張先生未向老兩口支付生活費用,但張小花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均由蔡女士、張先生支付。蔡女士和張先生離婚后,張小花由其母親蔡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老蔡夫婦將蔡女士和張先生起訴至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支付撫養孩子的費用共計23萬余元。最終法院判決,張先生、蔡女士分別給付老蔡夫婦1萬元、6萬元。

      在傳統家庭觀念中,人們奉行“親情高于一切”。老人帶娃,似乎“天經地義”。很多時候,老人不僅要“帶”,甚至還要自掏腰包“養”。老人索要“帶娃費”,這在過去是不可想象的,而這恰恰體現了時代的進步。

      其實,許多原本看來“天經地義”的事情,是經不起法律的推敲的。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自身有負擔能力,并在孩子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老人幫子女帶娃,純屬親情考量和自愿行為。老人帶娃是情分,不是本分,“沒空帶娃”等不是“啃老”的理由。順義區法院這個案例判得好,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彰顯了法治權威,也弘揚了傳統美德、維護了公正義。判決付“帶娃費”,這是對傳統俗的一種挑戰,是對老人勞動的一種價值認可,有效鼓勵更多的老人積極維權,重視自己的權益。殷蓮芬

      標簽: 公共法律服務 岳父母起訴女婿 省內的訴訟案例 在家享受天倫之樂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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