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與陳先生于2018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產權登記在陳先生名下,另有房貸20萬元,由兩人共同歸還。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20年3月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王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貸由王女士償還,王女士一次性補償陳先生15萬元。2020年4月,王女士籌錢歸還了房貸,并支付給陳先生補償款15萬元。之后,王女士要求陳先生配合履行產權過戶手續,陳先生屢次找借口,并以房產已升值,離婚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該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指出,房產本就登記在陳先生名下,離婚時也曾提出房產歸陳先生所有,由陳先生承擔房貸,并一次性補償給王女士12萬元,遭到了陳先生的拒絕。當時陳先生認為自己經濟能力有限,拿不出那么多錢,才約定房產歸王女士所有,還多給了陳先生3萬元補償款,即便是現在房產有所升值,也不能成為拒絕過戶的理由。
以案釋法
本案涉及雙方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效力問題。通常情況下,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使對方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主張被欺詐、脅迫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
本案中,王女士與陳先生的離婚協議是在雙方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簽署的,且王女士把補償款一次性給付陳先生,陳先生也沒有任何異議,且陳先生也未能提供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欺詐、顯失公平的證據,故本案的房屋應按協議約定歸王女士所有。即便是離婚后房產升值,也不能成為陳先生反悔的理由。
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一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與放棄的過程。家庭生活中涉及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種考慮,放棄自己在財產分割中應享有的權利。在離婚協議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同時提醒大家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切莫意氣用事,要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利。一旦簽訂協議書,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撤銷的。(司軒)
標簽: 離婚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