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護”個案微觀】
自備交通工具的快遞員是快遞公司員工嗎
無須考勤,自備交通工具,用快遞公司為其申請的相關賬號收件、派件,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與快遞員王某存在勞動關系。
【案情回顧】
2020年3月開始,王某到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從事快遞員工作,每天王某從營業廳領取屬于自己派送區域的貨物進行派送,并以新疆某物流公司名義收取收件、派件費。王某每月收、派件信息和收、派件量通過營業廳在新疆某物流公司的物流系統軟件進行統計后,按工作量每月計件結算工資報酬。營業廳為王某申請工作系統賬號,王某登錄工作賬號后方可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從事收件、派件工作,并進行工作量的統計。
2020年5月17日,王某因腦血管意外出血,經120急救車送往醫院后于當日去世。2020年5月17日王某家屬將尚未派送完畢的快件形成明細后與營業廳進行了交接。
王某去世后,其家人申請仲裁,2020年11月,當地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王某與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存在勞動關系。營業廳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
該營業廳認為,王某與營業廳之間系合作關系,王某的投遞工作不受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管理,王某從事快遞投遞工作期間自負盈虧,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王某家人認為,王某2020年3月通過網站招聘信息到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處應聘并上班,從事的快遞投遞工作是營業廳的業務組成部分,工資由負責人的妻子轉賬支付,王某服從營業廳工作安排,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經庭審查明,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雖系分支機構,但其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具備獨立的用工主體資格。王某經其招用以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的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片區快遞投遞業務屬于營業廳的業務組成范圍,王某在營業廳以其申請的工作賬號從事派件、收件工作時受營業廳的勞動管理,期間王某按月領取收件、派件費,因此王某從事營業廳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判斷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認定主體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系,即勞動者是否在用工方的指揮監督下勞動。具體表現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是否由用工方單方決定,付出勞動一方是否服從接受勞動一方管理。報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是否自備勞動工具只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結合本案,王某的工作時間由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經濟開發區營業廳決定,負責送達區域(即工作地點)也是營業廳決定,同時,王某按營業廳規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達工作,可以認定王某是在監督指揮下工作,即王某與營業廳存在從屬關系。故王某與營業廳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王某快遞投送和攬件工作受營業廳管理,且快遞送攬收工作也是營業廳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認定王某與營業廳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記者 吳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