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長春12月22日電(譚偉旗)記者22日從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未成年人張某通過某網絡直播平臺認識“女主播”并添加其微信,通過發紅包、轉賬等方式打賞。
據悉,原告張某在幫其父操作手機銀行時偷偷記住了銀行卡密碼,并私自將父親的銀行卡與自己的微信相互綁定,張某在通過某平臺觀看網絡直播時認識了女主播宋某,隨后雙方添加微信好友。
在微信聊天時,宋某以買衣服、手機、交房租等理由,讓張某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多次轉賬給她,張某父親發現時已經通過轉賬、發紅包等方式轉出14萬余元。
此外,在二人相識期間,張某還贈送了宋某3個女式包(張某表示價值3萬元)。故張某父親作為法定監護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宋某返還這17萬余元,其父母承擔返還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微信及支付寶資金來源為綁定其父親銀行卡,張某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現其父親不予追認,因此贈與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認為,案發時,被告宋某已經年滿十七周歲,并且已參加工作,有自己的勞動收入,可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不應承擔返還責任。因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送出的3個女式包價值3萬元,其要求返還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根據案件事實及具體情況,法院判決被告宋某返還原告張某13萬余元,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監護人應承擔起監護、教育責任,以身作則,加強引導,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