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婚禮、家人生病……員工請假是常有的事,理由也是五花八門。但在領導未準假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日前,寧海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2015年10月,家在安徽的老胡來寧海務工,與寧海某模具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年1月中旬,老胡想著快過年了,又趕上自己孫子滿月,便向公司請假提前回家。在領導并未準假的情況下,老胡當天自行回家。隨后公司向工會通報,并解除了與老胡的勞動合同。老胡將公司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等6萬元。
老胡表示,自己是外來務工人員,春節期間車票本就不好買,加上孫子滿月,所以向公司請假提前回家過年。后來春節期間因為疫情無法在規定日期回來上班,也是人之常情。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理應賠償。
公司辯稱,之所以沒有批準老胡的請假申請,是因為恰逢年底公司生產較忙,在兼顧公司工作安排及老胡家事的情況下,公司明確告知老胡,之后會安排車輛在孫子滿月酒當天將其送回老家,但老胡不顧勸告,仍私自回家,其行為屬于曠工。公司在2020年1月18日向老胡郵寄書面通知,要求老胡在三個工作日內到公司人事部門辦理報到手續并說明情況,若逾期未辦理手續,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1月25日,老胡收到通知后并未采取任何舉措。隨后公司將這件事通報工會,并向老胡寄發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胡的請假事由并非法定事由,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其當天請假,且給出了派車方案后,老胡仍于當天離崗。從收到公司郵寄的報到通知后到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的一個月時間內,既沒有向公司報到也沒有說明情況。疫情之后,在公司通知其復工復產時,仍未及時與公司聯系。公司將老胡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和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已經通報公司工會并取得同意。因此,公司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不予支持老胡的訴訟請求。后老胡提起上訴,寧波中院維持原判。
“用人單位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于勞動者有事請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請假事由、事假時長以及生產經營安排決定是否準許?!狈ü偬嵝?,故勞動者在請事假時不可太過任性,否則可能面臨著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風險。(記者董小芳通訊員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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