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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心施救卻壓斷老人12根肋骨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定施救者無責

      來源:杭州網時間:2021-11-08 13:47:57

      杭州急救專家鼓勵大家:掌握技能大膽去做

      11月3日,遼寧沈陽,“做心肺復蘇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一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出來了:維持原判,救助人孫向波不用對被壓斷肋骨的戚老太(化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救人卻被告上法庭?最終法院的判決,獲得了網友的一片點贊。有網友稱,沈陽法院的判決給了見義勇為的人們放心助人的底氣。讓社會不再冷漠,讓善意得到庇護。

      事件回顧:老人買藥暈倒藥店老板果斷施救致其肋骨骨折

      2017年9月7日上午,遼寧省康平縣的戚老太到藥店買藥。據藥店老板孫向波回憶,當時戚老太買了兩盒藥后,說自己血壓高,要求他幫忙量血壓?!傲客晡覈樢惶?,低壓120,高壓200?!?/p>

      孫向波給老人拿藥時,老人暈倒了?!拔液八?,沒有反應,鼻子沒有呼吸,頸動脈也不跳了,我第一反應就是人不行了,得趕緊救人!”

      孫向波為老人實施心肺復蘇,大約過了5分鐘,老人蘇醒過來。孫向波撥打120,并聯系了戚老太兒子。大約10分鐘后,急救車趕到將老人送往醫院。后經醫院檢查,戚老太雙側12根肋骨骨折、低血鉀癥、右肺挫傷,共住院18天。

      老太上訴要求藥店老板支付賠償金

      同年10月,孫向波收到康平縣人民法院傳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總計9800余元。待傷殘等級評定出來后,還需支付近10萬元賠償金。戚老太兒子的理由是老太暈倒前,服用了孫向波給的硝酸甘油。

      孫向波畢業于沈陽醫學院,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他認為自己的搶救過程是規范的。藥店公共視頻顯示,孫向波有取藥動作,但沒有看到老人有吃藥動作。

      法院認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與心臟驟停也沒有因果關系。一審判決出來后,戚老太一方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前段時間,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年里,孫向波的藥房也關了,但最終迎來了正義。

      11月4日,孫向波在某媒體平臺個人號上寫道:請不要封堵善行的路!讓老人倒了人人敢扶、人人敢救、心肺復蘇術醫生敢摁,不要讓“不敢扶、不敢救、不敢摁”成為生命終止的悲劇。

      急救專家:遇到類似情況,該出手時就出手

      孫向波是個執業醫師,富有專業技能,但如果是普通人,僅有一些培訓經驗,遇到這類事件該不該出手?

      杭州市急救中心科教培訓科科長宋因力說,這兩天他也關注到了該事件,孫向波作為專業人員,應該掌握了心肺復蘇術,那種緊急情況下,心肺復蘇是最有效也最救命的方法,至于壓斷肋骨,是心肺復蘇的并發癥,并發癥在心肺復蘇過程中不能完全避免,特別是年齡大、基層疾病多的患者尤容易發生。

      宋科長強調,急救知識是容易掌握的,杭州市急救中心有開放培訓,便于市民學習急救知識。作為普通公眾,通過培訓學習心肺復蘇,掌握急救知識,在危難的時候該出手時就出手。

      遇到有人倒在地,呼喊輕拍雙肩沒有反應,且看不到呼吸動作聽不到呼吸聲音,感覺不到呼吸氣流時,就需要馬上進行心肺復蘇。

      日常生活中,心臟急癥是發生心搏驟停最常見的原因,許多意外傷害如電擊、淹溺、中毒及嚴重創傷等都可導致呼吸、心搏驟停。一旦發生心搏驟停者,必須爭分奪秒實施心肺復蘇,有條件的要盡快取來AED(自動體外除顫儀),才有可能挽救心搏驟停者生命。

      律師解讀:民法典立法鼓勵見義勇為

      北京合弘威宇(杭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張翔翔是藍天救援隊隊員,持有紅十字救護員證,對心肺復蘇有實戰經驗。

      張律師表示,“見義勇為”從語義角度看,是指“看到正義的事奮勇去做”。而在民法學視野下的見義勇為行為,是指自然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保護他人和國家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危難救助行為,這里的利益包括生命利益和財產利益。

      這些年,大家經常聽到“英雄流血又流淚”的事例,之后出現了“看到老人摔倒,路人避而遠之”的情況,甚至“老人摔倒了要不要扶”一度成為熱門話題。

      這是因為人們害怕承擔自己出于好心的行為,被一些道德缺失的被施救者咬定為責任方,從而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那么,如何免除救人者的后顧之憂?

      國內法律通常認為,基于其常有一定程度危險性等特征,見義勇為行為屬于民法上的高層次無因管理行為,體現了更高程度的道德覺悟。如果因救助者的行為導致受助者利益損害,一般將救助者責任限制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之上,這樣有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顧之憂、鼓勵見義勇為行為,有利于激發一般社會成員人性中的善。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毫無疑問,這一條款對依法維護救助者的合法權益,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有著積極的作用。(來源:都市快報  作者:記者 王海峰)

      標簽: 施救 老人 根肋骨 復蘇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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