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是臨安某小區業主,同時是一家裝修公司的股東。開始施工后,他邀請各個鄰居們參觀自己施工中的新房,誰知鄰居帶著2歲幼童參觀時,孩子意外墜樓。楊某卻表示完全不知情,那他需要負責嗎?
原來,楊某在自己的新房施工時,他在小區業主群中發布裝修公司的廣告,邀請鄰居前來參觀裝修,還告訴大家鑰匙就放在門口消防栓處。
在事先未告知楊某的情況下,許某夫妻帶著兩歲多的兒子小小(化名)到位于九樓的楊某家參觀。
參觀衛生間時,小小不慎從還沒安裝玻璃的落地窗處墜落。后輾轉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大半年的時間花費了20萬元醫療費,最終還是因顱腦損傷落下了殘疾。
許某夫婦將鄰居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等告上法庭。
許某認為,楊某將房屋作為樣板房進行裝修,替裝修公司發布廣告攬客,應當與裝修公司一起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對楊某拆除外墻安裝落地窗的裝修行為沒有盡到監督義務,也存在過錯。于是要求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50萬余元。
訴訟中,楊某和裝修公司都承認裝修施工是楊某自行組織的。楊某認為許某夫妻在沒有告知自己、沒有相關人員陪同的情況下參觀房屋,孩子在這過程中受傷與自己無關,自己不應擔責。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不承擔現場的施工監督安全管理義務,楊某自行拆除外墻隔窗的行為不違反裝修管理協議規定,意外的發生是因為沒有防護措施。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在微信群中廣邀鄰居參觀裝修,還告知鑰匙擺放位置,表明大家隨時可以參觀,這種情況下楊某應對保障安全的參觀環境承擔相應的義務,但楊某改造衛生間窗時未及時采取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破壞了房屋的安全使用狀態,應承擔部分責任。
物業公司與楊某簽訂了《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明確禁止裝修時改變包含外墻在內的房屋外觀,但物業公司對楊某拆除外墻的行為沒有及時予以制止和跟蹤管理,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而許某夫婦作為小小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知曉裝修中的房屋內可能有安全隱患,尤其小小是未滿三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身邊的危險極度缺乏認知,需要監護人高度注意。許某夫婦將孩子帶入施工現場,又讓孩子脫離自己有效的掌控,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近日,杭州臨安法院判決楊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的賠償責任,許某夫婦自行承擔其余損失。后許某夫婦不服判決,上訴杭州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需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避免損害發生的義務。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遠離危險的照顧和注意義務。家長將孩子帶到有安全隱患的環境時,更需要對孩子謹慎照顧,保障安全。悲劇的發生是各方面的過錯交織匯成,相應的損失也應根據過錯的大小分攤,這是法律能給予的公平正義。希望大家都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和義務,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