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猝死,公司無力賠償怎么辦?
法院采取“活查封”方式“放水養魚”,企業12個月分期付款
記者 葉小鐘 通訊員 黃彩華 陳思恒
工人猝死,公司要支付工傷賠償款等高達79萬多元,但無力一次性支付,怎么辦?記者從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法院在處理這樣一宗工傷賠償案時,發現該公司有盈利能力和履行債務誠意,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分期付款協議,既避免該公司倒閉引發更多糾紛,也讓死者家屬實實在在地拿到賠償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工人猝死,賠償款等高達79萬多元
男子張某于2018年進入東莞市長安鎮某公司擔任保安。2020年1月13日,張某在上班期間猝死,后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20年8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長安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該公司應支付撫恤金、工亡補助金、工資、喪葬補助金等合計79萬多元。
然而,仲裁裁決書生效后,該公司并沒有主動履行。2021年1月,張某的妻子和兒子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長安法庭執行干警收到此案后,向該公司送達了限期履行的執行通知書,后依法查封了該公司的機器設備。查封過程中,經執行干警現場調查,該公司尚在正常經營,員工多達數十人。為避免影響該公司的正常運作,執行干警采取“活查封”的方式查封被執行人的設備,也就是該公司對上述被查封的設備仍可以繼續使用。
因該公司在限期屆滿后亦無力履行付款義務,法院依法委托評估查封的設備。經評估,該公司全部設備的評估價僅為18萬元,遠不足清償案涉債務。法院如果直接司法拍賣該公司的機器設備,不但不能清償本案債務,還會因拍賣設備導致該公司倒閉后引發更多勞資糾紛及其他合同糾紛。
公司繼續經營,雙方達成分期支付協議
綜合考慮該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以及其員工就業等問題,執行干警決定約上張某的家屬及代理人,一起走訪了解該公司的實際情況,并向雙方當事人就上述問題的利害關系進行闡述。
經調查,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目前經營有盈利,希望能繼續正常經營,也愿意履行本案債務,但確實無力一次性付清79萬元,希望能分期支付。張某的家屬表示,他們只是想依法拿到賠償金,也不希望公司關門倒閉。
最后,在執行干警的協調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由法院繼續對該公司的設備進行“活查封”,該公司分12期支付本案執行款。目前,該公司均每月如期支付分期執行款。
靈活查封,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長安法庭副庭長江建華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5條提出,靈活采取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使查封財產能夠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浪費。查封被執行企業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的,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其使用。該意見第13條還提出,依法用好執行和解和破產重整等相關制度。要在依法采取執行措施的同時,妥善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對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業,可以通過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企業資產。
本案執行過程中,參照上述意見的精神,通過“放水養魚”的執行和解方式,一方面解決了被執行人現有財產不足以一次性清償而面臨倒閉的困境,另一方面也使申請執行人順利拿到執行款,雙方當事人都比較滿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