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寧波網記者董小芳通訊員江艷毛玉萍
“一式兩份”的協議,法官在審查案卷時發現竟然有四副“面孔”。今天,奉化法院通報一起案件,一當事人因篡改證據虛構管轄權,被罰款5萬元。
今年1月,奉化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與被告童某等人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王某向奉化法院提供了一份其與童某于2017年7月1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該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六)條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規則在中國北京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的約定手動涂改為“由寧波奉化法院管轄”。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類案檢索與關聯案件審查。經審查,法官發現王某因與童某民間借貸糾紛曾向鄞州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王某也提供了一份其與被告童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但不同的是,該份協議第(六)條對管轄權的約定未經涂改,且協議第(八)條未載明賬戶信息。
《股權轉讓協議》是本案的關鍵證據,而被涂改的協議條款直接決定了奉化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那么,這兩份協議到底哪一份才是真的呢?帶著疑點,承辦法官在庭前對原被告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竟發現有四份《股權轉讓協議》,而且每份都不完全一樣。
原來,2017年7月10日,王某與童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童某將其持有的某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給王某,協議一式二份。但因協議沒有載明賬戶信息,雙方重新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同樣一式二份。除新增的賬號信息,四份協議的內容一模一樣。協議簽訂后,童某持一份未載明賬戶信息的協議用于工商登記,另外三份協議均由王某持有。
面對質疑,王某辯解其向法院提供的《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六)條的管轄條款是在征得被告童某同意后涂改的,且被告童某加蓋了某合伙企業的公章。被告童某對此予以否認,并提供了其與原告微信聊天時王某發的一張《股權轉讓協議書》照片,照片中的這份協議載明了賬戶信息,但協議第(六)條的管轄條款并未涂改。
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擅自篡改《股權轉讓協議書》對管轄條款的約定,其行為已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故決定對原告王某罰款5萬元,并駁回原告起訴。王某不服,向寧波中院申請復議,寧波中院經審查維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