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保全裁定送達拒不履行罰款五萬
□本報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嫦杏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次對一名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的當事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2020年5月20日,A公司股東張某、趙某、鄧某三人共同成立B合伙企業。張某系普通合伙人,趙某和鄧某系有限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020年7月6日,B合伙企業向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將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張某變更為趙某。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將B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變更為趙某。
然而,張某稱《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決定書》并非其本人簽名,3名合伙人均為中介人員代簽,但沒有委托手續,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并恢復其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
為防止趙某在訴訟過程中代表該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可能因此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張某向長興法院申請訴中行為保全。在張某依法提供擔保后,長興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趙某在保全期間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并送達趙某。
不久后,張某向法院提交A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證明B合伙企業持股的A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開股東會,趙某代表B合伙企業參加了該次股東會,并代表B合伙企業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確認。經表決,A公司的該次股東會選舉了新的監事,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
法院認為,趙某在保全期間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B合伙企業參加股東會議并簽字表決,其行為性質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情節嚴重,應予以民事處罰。故依法對趙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
8月24日,趙某履行了全部罰款。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依照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對被申請人的財產、行為、涉案證據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其中,行為保全限制的是被申請人的行為。
本案中,法院經審查依法對原告申請的行為保全作出裁定,而被告趙某仍以執行事務合伙人身份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據此,法院依法對其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