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狗主人注意啦!7月15日起帶狗狗去這些地方,將面臨200元罰款”的消息引發市民廣泛關注。7月9日,記者采訪了鄭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根據7月15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處罰的程序發生改變,但犬只的管理方式仍按照2007年出臺的《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執行。
據了解,鄭州市于2007年出臺的《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個人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犬只束犬鏈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第七項規定,個人攜犬出戶“不得進入火車站、汽車站、廣場、公園、運動場館、游園、商場、飯店、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所”。
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只,并可建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養犬證。
“但是處罰程序走下來大概要一周左右。”據市城管局法規處介紹,對于這類案件的行政處罰流程,主要經過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力;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說,原來對養犬人違規遛犬行為罰款200元的,將由執行一般程序改為執行簡易程序,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鄭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規處負責人介紹,如果處以200元以上罰款的行為,仍需要走一般行政處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