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郭丹晴向本報反映說,她與丈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經過兩年多的相處,彼此相愛甚深。在舉辦婚禮前,他們曾與一家影樓約定由影樓提供主持人、婚禮攝像、光盤制作等,費用為9900元?;槎Y結束后,影樓卻告知他們,因婚禮期間兩臺攝像機意外同時“犯病”且均未及時發現,所以,婚禮現場大部分未能錄制。
郭丹晴想知道:在這件事上,影樓需承擔什么責任?應否賠償當事人精神損失?
法律分析
影樓應當賠償當事人郭丹晴夫婦的精神損失。
一方面,從合同角度上看,影樓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郭丹晴與影樓達成婚禮錄像協議后,影樓的基本義務就是必須向其提供完整的婚禮錄像光盤,雖然攝像機“患病”事出有因,并導致婚禮現場大部分未能錄制,但這不能否定其不能提供完整的婚禮錄像光盤的理由,更何況影樓工作人員對未能發現攝像機故障存在過錯。因此,影樓的行為構成違約,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從侵權角度上看,影樓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婚禮是我國傳統的婚俗習慣,正因為婚姻締結人通過婚禮錄像的形式記錄人生中最重要的時刻,可以給將來生活留下美好的回憶,決定了婚禮錄像具有重大的情感價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義,是婚姻締結人精神利益的體現。
因郭丹晴與丈夫不可能將結婚典禮進行重復和再現,所以,其受到的精神損失無法挽回。
對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分別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