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的母親李某于2015年7月6日入住某養老中心,某養老中心與李某、王某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明確李某每月入住費用1200元,養老中心提供養老服務。今年2月28日,養老中心護工在李某房間發現李某側躺在床邊地上,隨即聯系王某。王某趕到現場后,撥打120,將李某送往醫院救治。3月24日,李某治愈出院,回家休養。4月3日,李某在家中去世。隨后,王某向法院起訴某養老中心。
判決結果
新野縣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某養老中心是否對李某摔傷一事存在過錯及其服務行為與李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李某在自己居住的房間內摔倒,工作人員發現后及時聯系了原告王某,已作出妥善處置,主觀上不存在過錯。李某骨折治愈出院回家休養10天后去世,其去世與某養老中心的服務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王某要求某養老中心對李某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既無法律依據也無事實依據,故依法予以駁回。
案件評析
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滿足損害事實、致害行為、行為人主觀過錯及致害行為和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本案中,李某入住某養老中心后,在房間內摔倒受傷,在醫院治愈,回家休養10天后去世,從表象上看,確實存在損害事實。但是,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養老服務合同,李某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某養老中心的服務項目為打掃衛生、送開水、修剪指甲等。由此可見,某養老中心不負有24小時不間斷護理照顧李某的義務。某養老中心既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消極不作為,李某摔倒系因自身原因造成,故某養老中心不存在致害行為。
致害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相互之間存在著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觀聯系。本案中,某養老中心根據合同提供合理適當的服務,不能引發李某摔倒的結果,李某入住某養老中心,也并不能導致其摔倒的結果。所以,李某死亡與某養老中心的服務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護工發現李某摔倒后已作出妥善處置。故此,某養老中心主觀上不存在過錯。綜合上述分析,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標簽: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