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以來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凈化社會環境工作情況,趙樹森“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被通報。
2019年7月14日,趙樹森通過房屋中介簽訂合同,于次日起租住張某位于濟南市槐蔭區某住宅(10樓)。房內有前租客遺留的花生油桶、洗發水瓶和料酒桶等物品及房主遺留的4個空啤酒瓶。趙樹森因不愿意下樓倒垃圾,先后伺機將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從房間窗戶拋出;2019年7月17日17時許,將1個空啤酒瓶從南側臥室窗戶拋出,墜落到13號樓南側休閑小廣場,墜落在距業主李某和劉某數米處;7月18日凌晨2時許,將兩個啤酒瓶從房內北側窗戶連續拋出,墜落到13號樓北側人行道上;7月18日16時、17時許,將花生油桶、洗發水瓶、料酒桶各1個從南側臥室窗戶先后拋出,落至13號樓南側休閑小廣場,未損傷人員及財物。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樹森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樹森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樹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崔巖)
標簽: 高空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