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規則適用于全市公園的命名和更名,包括郊野公園、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公園名稱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構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
通名按以下方式確定:郊野公園采用“郊野公園”;綜合公園采用“公園”;專類公園應當結合公園特色確定,包括“體育公園”“動物園”“植物園”“人文遺址公園”“兒童公園/兒童樂園”“沙灘公園”“紀念公園”“游樂公園”“雕塑公園”等;社區公園優先采用“社區公園”,或可采用“園”“口袋公園”“街心公園”等。
專名命名,應當反映所在地及自然地理實體特征,與公園所承擔的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應急避難等功能相適應;尊重市民情感,體現地理、歷史人文特征和時代特征,對位于歷史風貌區、特色文化街區、具有歷史文化習俗片區等范圍內的公園宜優先派生利用老地名。專名命名不得使用外國人名、地名,不得使用企業、單位、商業設施名稱或國內外馳名商標名稱,不得未經審批隨意使用人名等。
對于類似福田區筆架山公園和大鵬新區葵涌壩光大筆架山,荔香公園、荔枝公園、荔林公園和香荔花園等讓市民游客迷糊的重名、近名,該規則也作出了要求。如同一公園存在多個名稱的,應確定唯一的公園名稱。公園名稱同音或者近音的、與主地名不一致的派生公園名稱、容易引起歧義的公園名稱、同類型的公園專名重名等公園名稱,可以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