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行為,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現實生活中,子女離婚時父母為保全自己的出資等原因,經常會出現父母請求返還出資的情形。從司法實踐反饋情況來看,父母請求返還出資所主張的基礎法律關系往往為借貸。但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間密切的人身財產關系,父母出資時很少留下證據證明自己出資的性質。這使得審判實踐中往往很難判斷出資的性質。一般應著重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應以父母明確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約定為贈與或者父母明確表示為贈與,就是贈與關系。
其次,如果父母主張是借貸關系,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夠充分,則不能認定為借貸,應認定父母的出資為贈與。
基于我國特有的傳統家庭文化影響,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本是抱著美好的愿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穩定,不愿設想子女將來出現離婚的可能,且為避免引發子女配偶不必要的誤會,父母在出資時一般未明確或不愿明確出資性質和出資對象。在現實大多數情況下,父母通常無法提供明確表示贈與子女一方或與子女構成借貸關系的證據,這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傾向認定夫妻婚后受贈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面臨著巨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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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師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級職稱律師并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業能力水平評定為——“婚姻家庭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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