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國內買商品房,人們還會碰到所謂的“公攤面積”,它雖然看不見摸不著,但在買房過程中卻需要計算價格,購房者卻需要為其支付高昂的成本。近幾年,取消公攤面積的聲音在市場上越來越多,你認為公攤面積真的合理嗎?
政協委員:建議取消商品房公攤面積
“在商品房銷售中附加公攤面積是全國普遍現象。最可怕的是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在履職過程中,全國政協委員洪洋發現公攤哪些面積,公攤多少面積都是一團迷霧,只能由開發商“信口開河”,而業主毫無申辯權力。
“從來沒有哪一個專業機構在業主或第三方專業機構的監督下測量清楚每戶的公攤面積,也從來沒有哪一個業主測量清楚了自家房子的公攤面積。公攤面積看不見、摸不著,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洪洋介紹,公攤面積劃分沒有統一標準。哪些區域屬于公攤面積,哪些區域不是,有沒有重復收費?也只能由開發商說了算。公攤面積還衍生出一系列不合理收費,如物業費、取暖費都是按公攤后的面積收費,在住宅壽命期,幾十年的積累又是一筆巨額的冤枉支出。
與此同時,業主并未享受到公攤面積的合法收益。公攤面積既然攤給了業主,那公攤面積所產生的收益(廣告、車位、會所、超市等收益)也應當攤給業主??墒聦嵅⒎侨绱?,開發商只將公攤面積數據和費用攤給了業主,而公攤面積所產生的收益卻被開發商據為己有。
洪洋介紹,住宅物業費按建筑面積收費不合理。物業公司服務的只是公共面積,而并不入戶服務,居民室內衛生和設施維修都由居民自己承擔費用,為什么物業收費要包含室內面積?而公攤面積并不供暖,卻多數采暖費按照建筑面積(包函公攤面積)收取,這樣的收費極不合理。
因此,洪洋強烈建議國家取消公攤面積!可以將實際的公攤面積成本核算到實用面積之中。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同時也化解業主與開發商諸多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公攤面積合理嗎?
公攤面積現階段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這說的很明確了,公攤一般包括建筑共有部分(走廊、電梯等)、小區內部道路、地上停車位等。
地下車位、車庫不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屬于單獨的產權,所以需要額外購買。
為何要付費,是因為法律上將公共部分視為業主共有,然后每個業主認領xx平進行付費。
至于為什么和套內使用面積一個價,這倒不是問題根源,開發商大可以規定公攤面積比套內使用面積便宜,然后把錢再加到套內面積里,反正便宜不了你,現在這樣至少減少了你的計算成本。
對共有部分的維護,那另算,產權是產權,維護是維護,物業和開發商是兩家公司(至少名義上是),你不能說房子是你的,請家政擦玻璃就不給錢了,一樣的道理。
但合不合理,可就有的說了,例如:
1.公攤面積不好測量:開發商賣你130平房子,合同寫明套內使用100,公攤30。房子交付后一測量,套內使用面積99.5,符合合同標準。
公攤呢?你有那個閑心去測量走廊、綠地、內部道路的面積嗎?
公攤事實上可能就10平,另外20平房費被無良奸商白嫖了?,F實中當然未必有這么夸張,但公攤只要每戶偷工減料兩三平,加起來開發商就省了很大一筆成本,你還沒法維權。
2.容易產生虛假宣傳:開發商一般宣傳時都用建筑面積。
你一看廣告,130平四室兩廳大房子,很好。
簽合同時一看,套內使用面積才95,算上可能的誤差,最后交房實得90,找誰說理去?
你說你可以不簽,但這屬于無成本吆喝,合法改個數字就能吸引大批看房者,你也別不忿,業界都這么做,不滿歸不滿,你換一家看房也是一樣的。
有比較良心的,公攤只占建筑面積10%左右的,但這總歸提高了購房者的甄別成本。
3.客觀存在的侵權:
物業利用共有部分盈利,依法應該給業主分紅,至少也得算在維修基金里。
事實上這錢去哪兒了沒人知道,你要查,人家肯定能拿出不知真假的賬本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