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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3萬賣出,后來價值千萬,賣家想原價要回,法院判了

      來源:劉光宇時間:2022-03-02 08:13:54

      買房賣房本就是你情我愿的事,但因為房價漲跌而中途毀約的也是屢見不鮮。法律規定永遠不可能把人世間所有的事都規定到,所以,到了現實中,才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更何況,還有一些不懂法的人。

      20年前,3萬賣房你情我愿,雙方歡喜

      最近,有電視媒體報道了這樣一件事,2001年,北京的于先生把房子以3萬元價格賣給何先生,但17年后,房子面臨拆遷,如今已經價值1135萬元,足足漲了三四百倍,原來的3萬元連現值的零頭的零頭都不到,任誰能不眼紅?可是眼紅歸眼紅,咱們得講理,可就是理不是那么好講的。

      兩三年的糾紛讓雙方陷入了尷尬,別人都騰退了,但是唯獨何先生無法往下進行。

      一聽這套房子就不是普通的房子,果不其然。

      原來家住北京順義農村的于先生在2001年有意賣房后進城,而此時何先生因給孩子治病背井離鄉來到北京,也想有個長期落腳地,所以也正好有意買房,于是把老家里的房子賣掉七拼八湊湊夠了3萬塊錢,交給了于先生。這筆成交達成,看似和諧,背后卻隱藏著遲早會爆發的糾紛。

      個人比較相信這份交易是完全自愿的,一個愿賣,一個愿買,那時候于先生應該迫切需要3萬塊錢,而且彼時也是不小的數目,況且對于破家也沒有那么大的價值期待。

      估計也是真的做了保證的,何先生稱于先生為了給他吃定心丸,也曾信誓旦旦保證,“他當時表態說,我是居民戶口,我在縣城,用不著這一所閑房了。我給你保證是永遠不會要回去。”

      利益面前會讓人選擇性記憶,或者說故意不提保證的話,而是極力尋找為自己辯護的證據,這也無可厚非,畢竟這筆費用可是天價,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

      但法律面前,不會因為你的善良不說謊或講信用就怎樣,還涉及到一個重大問題,我們到底是否懂法。別說那個時候,即便是現在很多人可能也不知道,鄉下的宅基地是不能隨便買賣的。

      國家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且只有本村村民才可以申請宅基地。外地人購買宅基地建房是不合法的,必須是本村的農村戶口、滿足建房條件的人才被批準建房。

      很顯然,何先生從外地過來,買宅基地是根本不允許的,所以他們的協議也就為后來的糾紛釀下了隱患。

      實話實說,或許當初無論是于先生還是何先生均認為,當初的3萬元買的肯定不只是房子,而且包括下面的宅基地。至于后面大家怎么說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房價大漲、巨額補償款面前,交易反悔

      這1000多萬有點像天上掉餡餅,但可沒那么容易吃,一個是把房子賣掉了,一個是外來人。誰都不想讓步。

      于先生說,“我家里買的樓房,三代人住在不到建筑面積90平的房子里,有點別扭。所以說就考慮拿這個房,看能不能要回來。”

      于先生倒是實誠,可是拿不拿回平房跟你現在住得緊張不緊張有啥關系?今天覺得三代人住那90平擠了?現在覺得3萬塊錢不叫錢了?當初肯定不是這么想的。

      可有時候不是說反悔的都是沒用的,有棗沒棗打三竿,萬一碰上了呢?要說也是,于先生還真沒有白折騰。人家手里握著一份終審判決書:該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本來就是無效的協議,農村的房屋宅基地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才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說白了就是,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才是有效的,其他都無效。

      合同無效如何保障大家的合法權益?

      可是于先生和何先生都是自愿的,又該如何判決呢?這就把問題拋給了法官。

      其實,于先生反悔之意是伴隨著房價不斷上漲開始萌發的,大概是2011年,看著上漲的房價,看著憋屈的90平住房,估計越想越覺得悔不當初,心里的滋味大概也能感受到。

      因為當年賣房時,雙方只是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而土地使用證上的戶主一欄仍寫的是于先生的名字,當然也只能是他的名字,不可能成為何先生的名字,所以于先生憑著有證據,把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拿回宅基地和房產。

      如果只是冷冰冰的法律,只認字據的話,那么宅基地買賣協議自然無效,相應的,宅基地所有權始終都在于先生手里,當然他也有權拿回使用權??墒呛蜗壬臋嘁嬗秩绾伪U夏??只因為自己不懂法而認栽?

      說心里話,如果真是這么判,我也說不了啥,畢竟自己買房是在不合法前提下進行的,要怪只能怪自己。但事情遠沒有想得那么簡單。

      要說到底,于先生是沒啥眼光的。他曾經有兩次權利都給放棄了。第一次3萬塊錢賣掉自己的房子,自己也轉入了城市戶口。

      第二次是2011年,曾經有一份真摯的利益擺在面前,他沒有珍惜。有點開始耍賴了,才讓何先生一家人火冒三丈的。

      于先生稱,愿意拿出3萬塊錢,原價買回宅基地。何先生表示,于先生還一副理直氣壯的模樣,稱自己一家只是“住房的”,把他說得像什么好心房東,免費為我們一家提供了10年的租住權。

      不過法官倒是個講理的主,駁回了于先生的無理訴求。結合的當時房價,法官判決稱,于先生有權利要回宅基地的使用權,不過必須要向何先生支付70萬-80萬元的補償金。

      雖然何先生一家也不想接受,畢竟80萬也買不到一套房,可是還沒等他們說話,于先生率先直接放棄了。他給出的理由是,自己當時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錢,況且何先生家不要錢只要房。

      至于是不是真的拿不出80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于先生根本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畢竟3萬賣出、再花80萬買回來太不劃算了。

      6年過去,眼瞅著房子要有補償款了,于先生估計再次后悔了。

      法律不只是冷冰冰的,也是有溫度的

      人生后悔一次可以原諒,兩次還有機會嗎?或許還有,對于于先生來說,雖然屢次反悔,但最后還是爭取到了自己的利益。

      當何先生家表示無處居住時,于先生的話再次像個無賴,“老家你有房啊,你不也賣了嗎,你賣你再要回來呀,你不就有地兒住了嗎?”

      看來他真的是一個把買賣當兒戲的主,老頑童?

      之所以于先生這么有底氣,主要是人家是宅基地的戶主,盡管如此,還是遭到了順義住建委的反駁。“在合同無效原因方面,出賣人負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次要責任。所謂棚改,是為了改善困難家庭住房條件而推出的一項民生工程。既然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那主要獲益方,自然應該是實際使用者。”

      于先生還是理直氣壯,何先生不是咱們村的成員,他無權享受。順義住建委再次反駁,“你說的確實沒錯??蓡栴}是,你和何先生一樣,也不是該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為早在2001年賣房,于先生一家就已經農轉非,把戶口都遷出去了。”

      而高院明確規定:買受人確實無房居住的,應予以妥善安置。

      最后,雙方在各方努力下,終于達成了和解,也算是有了一個比較圓滿的結局,當然這種和解絕不是冷冰冰的法律,還有人情在里邊。

      根據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相關增值利益的70%應該劃分給買房人。最后算下來,于先生一家能夠分到111.3平安置面積,還有38.22萬元現金補償。何先生一家則能得到259.7平安置面積,以及215萬元現金補償。

      何先生買對了嗎?好像也沒啥損失,他最后還得了大房子和現金補償。如果他懂法當初不敢買,他今天能得到這些財產嗎?我不知道,這就是人生,人生處處是戲。而法律也不能只是條條框框,更有溫情在里邊。

      在我看來,何先生是幸運的,幸運的是,他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依然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對于這個案例,我想表達個啥,我也說不上來,你說我支持何先生從一開始就不要買,畢竟不合法,可事實上他沒有因此而受到損失。你說我支持法律要鐵面無私,可判決結果令人很溫暖。但唯一要建議的是,無論如何都要留好證據,掌握好主動權,最好有公證,可話說回來,如果當初做公證,這個事實還能繼續進行下去嗎?

      標簽: 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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