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老李與小王同住一棟樓。小王的女兒從小學鋼琴,尤其是最近一年,面臨鋼琴考級的壓力,孩子的練琴時間從原來的晚上8點延至9點。住在他們樓下的老李夫婦深受其害,他們早已養成晚上8點多睡覺的習慣,樓上的琴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休息。老李多次向小區物業反映樓上噪音問題,均未得到有效解決。之后,他們還曾報警。由于噪聲引發的睡眠障礙,老李的愛人多次到醫院診療,被診斷為眩暈癥、脅痛癥等。無奈之下,老李將小王夫婦告到了法庭,要求停止噪音侵害。最終,經法院調解,小王對之前處理問題的態度向老李夫婦表示歉意,并表示會盡量將孩子練琴的時間安排在晚上8點之前。
法官釋法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何為噪聲?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城市一類環境(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時至22時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6時之間的時段。一般,鋼琴的聲音會高于55分貝的標準。相關研究表明,聲音若超過70分貝,會直接對人體產生危害。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84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因此傳統相鄰關系的范圍也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擴大。對于是否構成對相鄰方的妨礙或侵害,則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判斷。
具體到本案,小王夫婦應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濫用權利,要適當照顧鄰居的生活安寧、睡眠休息等合法權益;當然,老李夫婦也應對鄰居正常的生活學習行為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朱樂)
標簽: 睡眠